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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0503512420 號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就女性志願士兵納入後備管理並無規範,女子依法並不負有服兵役義務,其得否當然適用兵役法第 27 條第 2 款規定解釋上非無疑義,且女性軍官士官係依志願服後備役,二者差別待遇是否正當合理及符合平等原則,宜由主管機關依據相關規定本於權責依法自行酌處
法律字第 10203500080 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8 條規定參照,如遺產變賣如非為保存遺產所必要,而係為利基金會運用,因與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8-1 條等情形有別,得否適用該規定向法院聲請許可後變賣非無疑義,因尚無明文規定,且涉及上述相關規定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參酌規範意旨本於權責審認或考量增修相關規定,俾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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