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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行政機關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者,不論是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均屬行政程序法首揭法條所稱之「法規命令」,從而應踐行同法第四章有關法規命令發布及發布前之程序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由能自耕之繼承人1人繼承,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價值之全數」。其適用要件在於遺產農地須由能自耕之繼承人1人繼承,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而不在於繼承之農地須全部由繼承人自任耕作,良以繼承之農地,如面積廣大,而必令繼承人自任耕作,事實上有所不能,且土地法第6條對自耕之認定,不以自任耕作為限,故本案遺產農地既由徐郭××1人繼承,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雖其中部分土地由其兄弟代耕,亦無礙其得適用首揭法條。[WF](財政部72/10/21台財稅第37471號函) [N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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