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解
指法院或其他法定調解機關就當事人間的家事事件,勸導兩造為息爭的合意,以避免訴訟的程序。而家事事件除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的丁類事件(如宣告死亡、民事保護令事件等)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倘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的聲請。故家事事件是採強制調解原則,即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前,應先經過法院調解。
原判決全部廢棄
審理民事或家事事件的上級審法院,將下級審法院所為裁判定全部廢除,另針對廢除的部分作成新的裁判的意思。
家事事件第167條
凡人受監護宣告後,在法律上就沒有行為能力,影響重大,所以法院在裁定前應該慎重其事,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因此規定,法官訊問可能受監護宣告之人時,原則上應該在鑑定人面前來訊問,讓鑑定人也能瞭解他的狀況;此外,法官也應該詳細訊問鑑定人有關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
公開審理主義
為確保裁判的公正性,提供一般國民了解及監督法庭程序之機會,進而促進國民對法庭程序公正性的信賴,除有其他涉及當事人隱私或有不適於公開的情形外(例如:法院組織法第86條但書、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前段等),原則上訴訟的審理與裁判均應於一般公眾均可自由旁聽的情形下進行。
未成年子女表意權
如果家事事件牽涉到未成年子女,法院應當讓未成年子女也有表示意見的權利,並尊重他真實的意願。 為了讓未成年人安心陳述,他表意權的行使不一定要在法庭上,也可以請兒童心理專家或社工在法庭以外的任何地方聽取他的意見,再向法院報告。
湮滅證據罪
國家刑罰權的正確實施,除了必須發現真正的犯罪行為人外,也有賴事證蒐集的完備與周妥。如果足以影響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事實認定的證據,遭到偽造、變造、湮或隱匿,導致刑事司法權無法正確有效行使,不僅讓真正的犯人逍遙法外,也可能讓無辜之人蒙受冤屈,公平正義將蕩然無存。因此,刑法第165條針對這種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的行為,設有處罰規定。所謂偽造,是指製造虛假的刑事證據;變造,則是指將原本真實的證據加以竄改、變更,導致證據失去或減損它原有的證明力;湮滅是指淹沒、毀滅,使證據不復存在或失去證明效用;隱匿則是指將證據加以隱藏,讓他人無法或不易發現等行為。除此之外,如果使用他人所偽造、變造的證據,則會成立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罪,同樣是會受到刑法第165條規定的處罰。又為了讓國家刑罰權錯誤行使可以及早獲得糾正,如果犯了刑法第165條之罪,而在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向司法機關承認自己有偽造、變造、湮滅、隱匿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等行為,依法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家事非訟事件
指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規定的丁、戊類事件及其他性質上應依非訟程序處理的家事事件。 「非訟」是相對於「訴訟」而言,「非訟事件」通常程序比較簡便、迅速,很多是由法官主動調查裁量而做出妥當的裁判,法院會作出「裁定」而不是「判決」,如果有不服,可向地方法院的合議庭提出「抗告」。
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是在家事非訟事件中的一個特殊制度。因為本案的紛爭要終局解決,可能會拖很久,這段期間有些事情還是有先行初步處理的必要。比方說父母爭奪小孩親權,小孩在這段時間還是需要生活費,在這種情形下,就可以聲請法院做一個暫時處分,要求父(或母)在法院裁定確定之前,要按期給付一定的扶養費用。
偽證罪
國家刑罰權的正確實施,除有賴於事證的周密蒐集外,於大部分案件,也必須借助於證人對於所見所聞的犯罪事實為詳實完整的陳述。所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的案件,都有作證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證人如果在法院審判時或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作了虛偽不實的陳述,並且已經完成具結程序以擔保所陳述的內容均屬真實,則不論最後當事人是否因此受有利或不利的判決,都成立偽證罪,最重可以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廢棄改判部分
審理民事或家事事件的上級審法院,把下級審法院判決或裁定不適當的部分廢除,另外針對廢除的部分做成新的結論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