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審理主義
為確保裁判的公正性,提供一般國民了解及監督法庭程序之機會,進而促進國民對法庭程序公正性的信賴,除有其他涉及當事人隱私或有不適於公開的情形外(例如:法院組織法第86條但書、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前段等),原則上訴訟的審理與裁判均應於一般公眾均可自由旁聽的情形下進行。
強制金
指在家事事件中,當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特定費用,如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及贍養費等,而有一期沒有全額給付,雖然其他期的期限還沒到,債權人可以聲請執行法院要求債務人應遵期給付、並命債務人在未遵期給付時,應增加給付的金錢,額度不超過該期應付金額的一半。例如:法院裁定命夫應按月給付家庭生活費用1萬元給妻,倘夫有一期未履行,妻可聲請法院命夫應按時支付,及命夫在未按時給付時,應增加給付不超過5,000元的金額,以使夫為避免多付錢而按時支付,此金額即稱為強制金。
未成年子女表意權
如果家事事件牽涉到未成年子女,法院應當讓未成年子女也有表示意見的權利,並尊重他真實的意願。 為了讓未成年人安心陳述,他表意權的行使不一定要在法庭上,也可以請兒童心理專家或社工在法庭以外的任何地方聽取他的意見,再向法院報告。
家事法庭
在法院裡處理家事事件(例如:離婚、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分割遺產等等事件)的專業法庭。
狹義之行政訴訟
專由行政法院審理的行政法上爭議事件的司法訴訟。廣義的行政訴訟,則指一切的行政法上爭議事件之司法訴訟,無論是由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審理,皆屬之。在現制下,國家賠償訴訟事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訴訟事件,是由普通法院審理,但其訴訟事件則具公法性質,而為廣義之行政訴訟的一環。
職權探知主義
一般的民事訴訟中,因為尊重當事人的決定,當事人不提出的主張或證據,法院就不會調查。但在家事事事件程序中,關係到人的身分關係以及未成年人的權益,所以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法院還是會「主動」去蒐集、調查證據,來認定事實。這就叫做職權探知主義。
湮滅證據罪
國家刑罰權的正確實施,除了必須發現真正的犯罪行為人外,也有賴事證蒐集的完備與周妥。如果足以影響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事實認定的證據,遭到偽造、變造、湮或隱匿,導致刑事司法權無法正確有效行使,不僅讓真正的犯人逍遙法外,也可能讓無辜之人蒙受冤屈,公平正義將蕩然無存。因此,刑法第165條針對這種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的行為,設有處罰規定。所謂偽造,是指製造虛假的刑事證據;變造,則是指將原本真實的證據加以竄改、變更,導致證據失去或減損它原有的證明力;湮滅是指淹沒、毀滅,使證據不復存在或失去證明效用;隱匿則是指將證據加以隱藏,讓他人無法或不易發現等行為。除此之外,如果使用他人所偽造、變造的證據,則會成立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罪,同樣是會受到刑法第165條規定的處罰。又為了讓國家刑罰權錯誤行使可以及早獲得糾正,如果犯了刑法第165條之罪,而在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向司法機關承認自己有偽造、變造、湮滅、隱匿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等行為,依法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原判決全部廢棄
審理民事或家事事件的上級審法院,將下級審法院所為裁判定全部廢除,另針對廢除的部分作成新的裁判的意思。
家事調解
指法院或其他法定調解機關就當事人間的家事事件,勸導兩造為息爭的合意,以避免訴訟的程序。而家事事件除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的丁類事件(如宣告死亡、民事保護令事件等)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倘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的聲請。故家事事件是採強制調解原則,即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前,應先經過法院調解。
廢棄改判部分
審理民事或家事事件的上級審法院,把下級審法院判決或裁定不適當的部分廢除,另外針對廢除的部分做成新的結論的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