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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115 年 02 月 28 日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民事判決
115 年 02 月 28 日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民事判決
115 年 02 月 28 日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柏青於民國103年7月7日死亡,經鈞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3639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633號民事判決
115 年 02 月 28 日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696號民事判決
115 年 02 月 28 日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115 年 02 月 28 日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5425號民事判決
115 年 02 月 28 日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2月28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115 年 02 月 28 日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六、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115 年 02 月 28 日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六、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115 年 02 月 28 日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六、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