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找到相關結果,換個關鍵字試試
關鍵字「妨害秘密罪」
法律名詞解釋
刑事
妨害秘密罪
為刑法罪章之名稱,刑法分則第28章「妨害秘密罪」,包括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第315條之2圖利為妨害秘密罪、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第318條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第318條之1洩漏利用電腦設備而知悉之秘密罪、第318條之2利用電腦設備妨害秘密罪。
刑事
妨害投票秘密罪
刑法第148條處罰「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其立法目的乃因依法令所舉辦之政治上選舉、罷免等投票開票之前,有關投票之內容具有秘密性,若予以刺探(例如於他人投票時,窺視其投票內容),有害投票之公平、正確及安全性,故立法予以保障。
刑事
妨害書信秘密罪
妨害書信秘密罪規定於刑法第315條,該條文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秘密通訊自由,乃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憲法第12條),妨害書信秘密罪係保護個人書信秘密不被他人侵害,另依同法第 319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刑事
妨害投票罪
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投票罪章,包括刑法第142至第148條妨害投票自由罪、投票受賄罪、投票行賄罪、利誘投票罪、妨害投票正確罪、妨害投票秩序罪、妨害投票秘密罪。又公職人員或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等情形,另有特別規定,例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之投票行賄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