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458 號 判決案由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罪,其所謂「無故」,乃本款犯罪之違法性構成要件要素,是否該當此要素,自應為實質違法性之審查。易言之,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之正當理由,而理由是否…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709 號 判決案由妨害秘密
(一)刑法上關於「秘密」之規定散見於國家及個人法益等條文中,其中第 28 章妨害秘密罪所稱之「秘密」,至少包括下列 3 要件:(1) 、資訊之非公開性:即非一般人所知悉之事或僅有特定、限定少數人知悉之資訊; (2)、秘密意思:本人不欲他人知悉該資訊; (3)、秘密利益性:即從一般…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709 號 刑事判決案由妨害秘密
(一)刑法上關於「秘密」之規定散見於國家及個人法益等條文中,其中第 28 章妨害秘密罪所稱之「秘密」,至少包括下列 3 要件:(1) 、資訊之非公開性:即非一般人所知悉之事或僅有特定、限定少數人知悉之資訊;(2) 、秘密意思:本人不欲他人知悉該資訊;(3) 、秘密利益性:即從一般…
-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 刑事判決案由妨害秘密
一、解釋法律條文時,除須斟酌法文之文義外,通常須斟酌規範意旨,始能掌握法文構成要件之意涵,符合規範之目的及社會演進之實狀,而期正確適用無誤。按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妨害秘密罪之立法目的,係對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予以限制,以保障人…
-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 判決案由妨害秘密
(一)解釋法律條文時,除須斟酌法文之文義外,通常須斟酌規範意旨,始能掌握法文構成要件之意涵,符合規範之目的及社會演進之實狀,而期正確適用無誤。按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妨害秘密罪之立法目的,係對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予以限制,以保障…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91 號 判決案由妨害秘密
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散布竊錄內容罪之規範目的在保護個人隱私權,雖規定在刑法妨害秘密罪章,但本罪所保護者並非應秘密之「單純資訊」,而是應予秘密的「隱私權內容」。就前者而言,倘明知對方已知悉該資訊內容而再為揭露者,固不構成洩密(簡言之,已洩露的秘密不為秘密),但就後者…
-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 352 號 判決案由妨害秘密
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所保障之「非公開之活動」係源自憲法對於隱私權之保護,並未排除處罰公共場所之隱私侵擾行為,單以車輛於公共道路上行駛而認必不該當於「非公開之活動」,當非立法本意。而衛星追蹤器雖僅能紀錄車輛本身之行跡,未能即時見聞駕駛或乘客於車輛行駛過程中之對話內容…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2 號 判決案由妨害秘密罪
所謂隱私,當然是指自然人即活人之隱私。就刑法而言,所謂隱私之法益,當然是指活人之法益,而不及於死者之法益,因為死者並無刑事法益之可言。申言之,由於屍體存在有別於一般「物」之特殊性,刑法乃對於侵害屍體之行為,特設刑法第 247 條之侵害屍體罪加以規範,凡損壞、遺棄、污辱、盜取屍體、…
-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3893 號 判決案由妨害秘密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規定,其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縱一般人有伸張或保護自己或他人法律上權利之主觀上原因,亦應考量法律規範之目的,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避免流於恣意。現行法就人民隱私權之保障,既定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00 號 判決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刑法第 315 條之立法目的在於秘密通訊自由之維護。無故開拆或隱匿之客體須為封緘之信函、文書或圖畫。若非封緘的信函、文書或圖畫,縱未徵得所有人同意而任意開拆、隱匿或其他方式為之,亦無法以妨害秘密罪相繩。電子郵件屬電磁紀錄,為準文書,因「封緘」行為在性質上係以排除他人任意拆閱的方式…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易字第 98 號 判決案由妨害秘密罪
告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其他足資識別個人之資料,乃戶政機關所蒐集儲存建置之準文書,提供其他諸如警政機關法定職掌範圍內利用,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之秘密無疑。被告寄送劉○○及告訴人之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與他人之目的,無非係因與劉○○個人之糾紛所…
-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4780 號 刑事判決案由妨害秘密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妨害秘密罪之立法目的,係對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惟為兼顧基於正當理由而有拍攝、錄影他人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必要,俾免刑罰過苛,而妨礙正當偵查作為或其他社會公共利益,…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審易字第 112 號 刑事判決案由妨害秘密罪案件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基簡字第 334 號 刑事簡易判決案由妨害秘密罪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1 年度易字第 5103 號 刑事判決案由妨害秘密罪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1 年度易字第 2461 號 刑事判決案由妨害秘密罪
妨害秘密罪
為刑法罪章之名稱,刑法分則第28章「妨害秘密罪」,包括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第315條之2圖利為妨害秘密罪、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第318條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第318條之1洩漏利用電腦設備而知悉之秘密罪、第318條之2利用電腦設備妨害秘密罪。
妨害投票秘密罪
刑法第148條處罰「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其立法目的乃因依法令所舉辦之政治上選舉、罷免等投票開票之前,有關投票之內容具有秘密性,若予以刺探(例如於他人投票時,窺視其投票內容),有害投票之公平、正確及安全性,故立法予以保障。
妨害投票罪
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投票罪章,包括刑法第142至第148條妨害投票自由罪、投票受賄罪、投票行賄罪、利誘投票罪、妨害投票正確罪、妨害投票秩序罪、妨害投票秘密罪。又公職人員或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等情形,另有特別規定,例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之投票行賄罪等。
妨害書信秘密罪
妨害書信秘密罪規定於刑法第315條,該條文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秘密通訊自由,乃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憲法第12條),妨害書信秘密罪係保護個人書信秘密不被他人侵害,另依同法第 319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