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被告本案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固屬未遂,然所涉詐騙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一旦既遂,告訴人將損失不少,並考量被告前有強盜、搶奪、妨害性自主、偽造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
,被告本案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固屬未遂,然所涉詐騙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一旦既遂,告訴人將損失不少,並考量被告前有強盜、搶奪、妨害性自主、偽造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
人及辯護人對於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意見,並審酌全案證據資料後,認其等均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及交付賄賂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
理由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李榮添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二、查受刑人許建智因犯商業會計法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在卷可稽。
號判決認定上開犯罪事實屬實而判處被告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0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l日(該判決另就被告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
⑸就犯罪事實四之112年度漏記群海公司營業收入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罪。
第11條第1項所訂之會計事項,前開會計事項須依商業會計法第33、34條逐日登入專家公司之會計帳簿;且須依商業會計法第11條採雙式簿記紀錄;各項會計憑證須依商業會計法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鴻章選任辯護人陳樹村律師匡載禾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216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再資產負債表乃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財務報表,而商業負責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
三、准許部分(自115年8月18日起至22日止,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㈠、聲請人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931號抗告人温碧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
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張友慧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
另商業會計法所謂商業負責人,該法第4條亦明定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足認被告涉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且獲取之財務達1億元以上罪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
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2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一心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四、權益變動表,商業會計法第28條定有明文。
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