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1號判決
錯誤後,而詐取金錢,核其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
事實一、許富源係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源寧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源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72號判決
20條第5項、商業會計法第79條第5款規定,聲請本院逕行對劉雙文違反公司法第2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68條等違法情事裁處罰鍰,於法不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46號判決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淑華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0日以99年度訴字第17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2年10月及6月,其中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犯商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81號判決
編號456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31日105年4月25日105年9月26日偵查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1號判決
而其多次開立不實發票而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數行為,均為其幫助逃漏稅捐手段,是各該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罪時間、行為態樣均有部分相同而彼此重疊,社會通念上應可評價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三八一號判決
本件原判決認被告戊○○、丁○○、乙○○、丙○○及甲○○係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並均從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之罪論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599號判決
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314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319號判決
本件受刑人於前揭緩刑前故意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且受刑人係於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之行為後,再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足見受刑人並無悔悟改過之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2號判決
復被告許家瑜所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及被告林美智所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依社會通念,皆係基於為新金大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