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875號刑事判決
肆、本院審判範圍:一、被告原判決事實欄一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的量刑部分(一)原審就被告原判決事實欄一所為,論處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罪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
經查,本件被告楊煥裕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於民國115年1月22日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858號刑事判決
再被告陳慧倫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背信、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違反商業會計法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154號刑事判決
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嫌,容有未合,業經認定如前,又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係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07號民事判決
出資160萬元在我的報告中沒有體現,因為我們是站在商業會計法及商業登記法的基礎去確認,這段可能要依照兩造雙方實際的債權、債務去評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本件聲請人林家薐、黃育珊、黃唯愷、黃唯寧、黃唯端以被告辜胤禎涉犯背信罪嫌、被告辜胤禎、陳冠伶涉犯詐欺取財罪嫌、被告辜胤禎、黃靖絜涉犯業務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340號行政判決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另行通緝)係侑利豐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侑利豐公司)董事;高大永(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另行通緝)係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另行通緝)係侑利豐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侑利豐公司)董事;高大永(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另行通緝)係禾聯國際租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114年度聲自字第219號聲請人豐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凱棠聲請代理人陳德正律師被告李宜燕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