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總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克彥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柯心儀等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76號民事判決
應補正之事項:一、按遲延利息原有違約金之性質,如契約係約定債務人給付遲延時應支付遲延利息,即係關於違約金之訂定,有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576號判例可資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僅交付500盒手套為給付遲延,其已合法催告並解除契約,又本件給付遲延,亦符將來之給付不能達契約目的之情形,其亦得依民法第255條規定不待催告解除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惟給付遲延之違約效果依民法第231、233條規定應為遲延利息,則雙方以給付遲延之效果既無特別約定利息,則「按每佰元日息壹角計算違約金」部分應屬給付遲延外違約事由所生違約效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21號民事判決
㈡又原證1契約第15條第1項約定係原告因被告給付遲延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之違約金,故原告並不得以被告給付遲延為由另向被告請求賠償無法使用系爭房屋之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19號民事判決
㈣、準此,被告既無原告所指摘未履行兩造簽訂系爭採購契約而罹於給付遲延情事,原告依民法第254條之規定主張解除系爭採購契約,並依第259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償還所受領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15號民事判決
被告已於附表1所示日期分別收到原告所給付購買公仔之價金,卻遲未出貨,經原告於Line群組中一再催告,仍未履行,依前開規定,被告自應負給付遲延責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662號民事判決
另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借款,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又觀諸原告提出與被告簽立之系爭借據,其等約定若被告有一期給付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得請求全數清償,而被告既自110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670號民事判決
8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2期且應於115年4月29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按原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4.27%機動計算,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除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5087號民事判決
二、經查:㈠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75號民事判決
(違約時為1.72%+0.5%=2.22%),並自借款日起,前12個月於每月2日按月付息,自第13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倘未依約清償,除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否則,若可任由雇主改變工作報酬之給付方式,或給付不完全或給付遲延等,則將使勞工生活收支受到影響,而妨害其原定計劃之開銷,或妨礙其債務之履行,甚至造成違約責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55號民事判決
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借款共計1,202,266元及自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給付遲延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484號民事判決
2期後即未再繳付,尚積欠60,391元本金及遲延利息未清償,爰依系爭約定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並依民法第38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遲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又按繼續性契約,若當事人之一方發生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時,雖無終止契約之明文規定,但對於不履行契約之債務人,債權人對於將來之給付必感不安,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消簡字第19號民事判決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26條、第227條第1項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