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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法規命令
行政
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最高法院 64 年度第 3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五)
64 年 06 月 30 日
非執行業務即不能作成該文書者,始屬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各類汽車應依規定加漆之標識,並非各該類汽車所有人因執行業務始能作成之文書,與「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涵義有別,且與本院六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刑事庭會議決議:關於原有引擎損壞,購用新引擎,磨去新引擎號碼,雕刻汽車執照上所載原引擎號碼,應論以偽造私文書罪之情形不同。倘大型貨車所有人明知其貨車載重量經監理機關核定為十四噸,乃為便於超載,竟擅自噴漆為十六噸,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科處罰鍰,並責令改正之規定辦理,不能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之罪責。 (同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