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命令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緊急命令是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的命令,例如總統為因應國家發生921大地震的處置急需,而於88年9月25日發布緊急命令。因緊急命令是對立法部門制定法律、行政部門負責執行法律的憲法原則,所定的特別例外,依司法院釋字第543號解釋意旨,應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內容應力求詳盡而周延。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只可以就其當否為決議,不得逕予變更其內容,如果認為部分內容不當,但其餘部分對於緊急命令的整體應變措施並無影響而有必要時,得為部分追認。
(83)法律字第 11645 號
尚包括法律之補充規定,而不違背憲法精神者在內 (林紀東著,中華民國憲法釋論第一六一、一六二項;曹自強著,最新中華民國憲法論第一四七頁;左潞生著,比較憲法第一八六頁;謝瀛洲著,中華民國憲法論第八二、八三頁;管歐著,中華民國憲法論第六六頁;洪應灶著,中華民國憲法新論第一一九頁參照) 。省市單行法規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之範圍,似亦不以憲法所列舉者為限,凡省市單行法規規定之權利義務,而不違背憲法及法律規定之精神者,均屬之。
(83)法律字第 04929 號
二 惟依職業學校第一條規定:「職業學校,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教授青年職業智能,培養職業道德,養成健全之基層技術人員為宗旨。」職業學校章程第二條規定:「職業學校為實施職業教育之場所,依本法 (職業學校法) 備一條之規定實施左晚各項教育訓練:一 充實職業智能。二 增進職業道德。三 養成勞動習慣。四 陶冶公民道德。五 鍛鍊強健體格。六 啟發創業精神。」另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私立學校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左列處理:一 糾正。二 限期整頓改善。三 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上開法令對職業學校教育之宗旨及其各項教育與訓練之內容、私立學校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之法律效果等均有明確之規定,則台南私立亞○工商職業學校前術之承覽行為是否屬於上開職業學校教育與訓練內容之範圍,有無違反其教育宗旨及設立之目的,請貴部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