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七號判決
被告則以原告於本項考試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內,並未就「中華民國憲法概要」第四十八題提出疑義,於提起訴願時,僅言明訴願請求事項為申請「行政法概要」第二十七題疑義,對「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86號判決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院判決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㈣(判決正本第12頁第19行)「……惟查,依首揭『華民國』憲法……」內「華民國」漏書「中」字,應更正為「……惟查,依首揭中華民國憲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六三號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一、上訴人於本項考試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內,並未就「中華民國憲法概要」第四十八題提出疑義,於提起訴願時,僅言明訴願請求事項為申請「行政法概要」第二十七題疑義,對「中華民國憲法概要」第四十八題因試題瑕疵可有二個答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3號判決
、民治、民享共和國及二千三百萬人民不被殺光、打死拒絕承認中華民國憲法、法律之叛亂甲○○○○、戊○○、辛○○、丙○○為中華民國救星臺灣偉人;㈡被告甲○○○○、戊○○、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二號判決
原告檢具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系公共行政組學士學位證書及在校歷年成績單(曾修習法學緒論、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行政法、民法總則、民法債編總論、民法物權、刑法總則等課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再字第7號判決
二、再審原告主張: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42號民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主文不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第125條及民法第205條、第126條、第144條規定故請求重新審判,且積欠凱基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0六二號判決
又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60號判決
四、經查,原告請求判決「請求確認拒絕承認中華民國憲法第80條、刑法第51條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小案併大案規定,非中華民國國法官,為叛亂法官證據、枉法法官證據、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647號判決
三、兩造爭點:原告請求被告應依其應試91年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中華民國憲法概要」科目成績,重新合併計算其應試92年地政士考試總成績,且其應試之92年地政士考試應予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