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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466 號 判決

111 年 01 月 19 日

但如勞動場所關於防止電引起危害之設施猶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54 條第1 項第 4 款規定之標準者,仍不能認為其應依同法第 6 條第 1 項第3 款規定之作為義務,已履行完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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