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33號判決
⒊查被告自承為本案工廠之負責人,自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3款所謂之雇主,自應負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規定之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887號判決
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本應預訂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依同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對勞工洪偉哲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且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上字第26號判決
依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上開函文所檢附之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所載(見本院卷第83頁、第94頁),被上訴人就部分暴力預防措施固因無執行紀錄,而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2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安簡字第3號判決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83號判決
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9條第4款:「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下列之規定:四、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716號判決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規定雇主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另依職業安全設施規則第183條規定:雇主對於鼓風爐、鑄鐵爐或玻璃熔解爐或處置大量高熱物之作業場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88號判決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達欣公司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連帶負連帶賠償責任,亦無理由: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達欣公司未採取職場暴力防免措施,而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安訴字第3號判決
㈢、爰審酌:⒈被告詹家銘為被告雅速達公司之負責人,然於施工過程中,被告雅速達公司、詹家銘均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規定,申請、取得建造執照,並合法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國字第6號判決
2.原告另稱:被告設置之護欄,違反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第3條第7款、桃園市都市人本交通設計要點第6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2條第1項第5款等法規,設置確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9號判決
安全義務。⒊A14未盡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定之注意安全義務,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⑴按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63號判決
又按「雇主對於勞工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原動機、動力傳動裝置、動力滾捲裝置,或動力運轉之機械,勞工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時,應使勞工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68號判決
⒉被告辯稱其於系爭房屋施工期間因遇如不爭執事項㈢所列之8日大雨,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6條規定應予停工,符合系爭契約第11條第1項但書第2、3款事由,工期應予順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850號判決
按雇主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一、交通號誌、標示應能使受警告者清晰獲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17號判決
㈡被告明知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下稱職安衛生規則)規定,於高度2公尺以上且有墜落危險之虞之場所作業,應設置安全索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竟疏未設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判決
本件原告之身體、健康因被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79條規定而受有損害,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54號判決
其行為明顯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4條規定,及被告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第二章第1條規定,因原告之行為違反法令及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54號判決
其行為明顯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4條規定,及被告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第二章第1條規定,因原告之行為違反法令及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安簡字第1號判決
但無其他安全替代措施者,得採取繩索作業;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