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87號判決
二、原告對於其事業營運使用堆高機之操作安全,是否已採行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6款及第12款之措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02號判決
是以,原告主張現場插座後的電線,非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6條所規範,自無可取;其以已經在總開關及插座端設置漏電斷路器,不會發生危害,主張未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33號判決
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78、79條均係為保障勞工從事工作之安全所設置之最低標準,為本規則第2條所明定,故解釋上不宜過度限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
再雇主搬運儲存高壓氣體之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場內移動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復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7條第2款所明訂。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466號判決
第25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58條第1款規定外,復增列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4條第1項第3款、第265條規定,並將其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
第57條第1項,②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78條,及③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2條第2項自屬有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6號判決
(三)又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條規定:「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3號判決
被告有無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1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4、155、224、225、228、230、232、281條之義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39號判決
3.村田公司既非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起重機具安全規則之雇主,任職於村田公司之被告吳松林當然沒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5條、第97條、第228條、起重機具安全規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72號判決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固有明文,惟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條規定:「本規則為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最低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49號判決
此外,原告未就原證3報告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1條、第302條之情,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從認被告提供之系爭租賃物悖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1條、第302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