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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411號

竊盜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永彰

案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鄭永彰前因多次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易字第3324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並宣告緩刑2 年、88年度易字第14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3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 月,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4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於97年8 月22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686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98年6 月4 日縮刑期滿執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11月21日上午9 時28分許,在桃園縣○○市○○○街117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置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光碟片等物,藏於衣褲內,經店員李冠蓁即時發現,並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而被告之另案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4171 、27731 號提起公訴,本件與前開業經起訴案件,為相牽連之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之規定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2170號(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24171 、27731 號)被告鄭永彰涉嫌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00 年2 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100 年2 月25日判決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該案之審理筆錄、判決書無誤,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公訴人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0 年3 月1 日繫屬本院,亦有本院收文章蓋於其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2 月25日桃檢朝海100 偵34字第016292號函與所附追加起訴書在卷可按,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出,其起訴程式自屬違背規定,依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其他資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全文 1,288 字 · 1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100年版)第 195-19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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