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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136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子鵬
案由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714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黃子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不正指令輸入電腦,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叁月。
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子鵬前於民國99年5 月24日以新臺幣(下同)8510元,將其向彭成國所購得由「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所管理之「天堂」線上網路遊戲帳號(GASH帳號與遊戲帳號均為esec38381 號),包括該帳號所代表之人物、其內所有之天幣、道具與裝備等均出售予項研碩,並將上開帳號及登入密碼交予項研碩,使得項研碩得以取得上述帳號之使用權及該帳戶內各項人物、天幣、道具及裝備之所有權。詎黃子鵬將上開帳號售予項研碩使用將近4 個月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99年9 月16日冒用彭成國名義,向遊戲橘子公司謊稱其為上開帳號之實際使用人及所有人,因遺忘帳號登入密碼,乃傳真彭成國身分證影本至該公司,而取得遊戲橘子公司配發之新登入密碼,足生損害於彭成國本人及遊戲橘子公司。黃子鵬於99年9 月16日取得新登入密碼後,旋以輸入上開新密碼之不正方法上網登入,重新取得上開帳號之使用權,隨即更改上開帳號之密碼,並輸入不正指令,將上開帳號內之天幣、道具及裝備等表彰財產權之電磁紀錄轉移至其所有之abc969696 帳號,因而獲得該帳號各項人物、天幣、道具及裝備等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致生損害於項研碩及遊戲橘子公司。嗣因項研碩於99年9 月16日17時許,欲使用上開帳號連線進入天堂遊戲時,發現密碼業遭變更,其已無法使用上述帳號,乃向遊戲橘子公司詢問,並報警處理。案經項研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子鵬於檢察官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中之自白。㈡告訴人即被害人項研碩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中之指訴,證人范慧萍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遊戲橘子公司提供之帳號資料及IP位置2 份、遊戲橘子客服傳真表影本、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及會員資料各1 份。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第339 條之3 第2 項、第359 條、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簡方毅到庭執行職務。
其他資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