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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四 章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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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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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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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討論
§ 21–22
第 四 章 討論
第 21 條
開啟
主席於
宣告
討論案件時,按照議案之次序逐案討論;必要時,主席得徵詢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變更之。
討論案件性質相同或具相當關聯性者,得合併討論。
第 22 條
開啟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得
宣告
停止討論,即付表決。
出席人員亦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經二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逕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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