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四 章 討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第 四 章 討論
第 21 條
主席於
宣告
討論案件時,按照議案之次序逐案討論;必要時,主席得徵詢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變更之。
討論案件性質相同或具相當關聯性者,得合併討論。
第 22 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得
宣告
停止討論,即付表決。
出席人員亦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經二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逕付表決。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