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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七 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 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依法懲處懲戒

本章各條之規定,不影響審判權之獨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