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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十三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三 章 附則

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立法院議事規則另定之。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