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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十三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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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附則
第 75 條
符合立法院組織法
第三十三條
規定之黨團,除
憲法
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第 76 條
立法院議事規則
另定之。
第 7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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