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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五 章 普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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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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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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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普通庭
§ 31–33
第 五 章 普通庭
第 31 條
開啟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普通庭,處理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
抗告
案件。
第 32 條
開啟
普通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
書記官
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 33 條
開啟
第三章之規定於普通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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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普通庭
§ 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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