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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五 章 普通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普通庭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普通庭,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抗告案件。

普通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三章之規定於普通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