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二 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第四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其格式如附件三)。 四、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格之證明文件。 六、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或講師五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證明文件(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七、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並以獨立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五萬字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四冊。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其格式如附件三)。 四、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之證明文件。 六、取得薦任實授司法官資格之證明文件、任主要法律科目之專任教授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比照第十四條第六款辦理)。 七、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並以獨立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十萬字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八冊。
司法院受理前二條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其曾任職機關(學校)表示意見或提供相關資料。 二、專門著作審查。 前項第二款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院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少年及家事廳廳長為之,並評定其成績。依前條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法官者,並應送最高法院院長審查,必要時得聘請法律學者三人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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