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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管理辦法第 五 章 考核、獎懲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考核、獎懲

各院檢書記官長承院檢首長之命,就所屬法警之工作、生活操守及服務態度嚴加督導考,發現獎懲事實,隨時報請院檢首長處理之。

  1. 各院檢庭長、法官、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發現法警有廢弛職務或不當行為時,除糾正外,並得報請院檢首長處理之。
  2. 前項人員配置之書記官認有前項情形時,亦得報請處理之。

法警執行職務有特殊功績者,得報請酌發獎品。

法警之獎懲,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主管機關所定之獎懲規定。

法警之考績,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