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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通則
第 28 條

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心健康之不法侵害時,應考量執行職務場所、活動類型、在場人數及對第三人之影響等因素,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一、急救、搶救及必要之消防、封鎖、疏散等緊急措施。 二、通知該公務人員之緊急聯絡人,並通報首長及有關人員。 三、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派員處理,並提供相關資訊。必要時,與消防、空勤或其他緊急醫療照顧機關保持聯繫。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

第 29 條

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心健康之不法侵害後,應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先行墊付醫療所需費用,並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與警察或相關機關保持聯絡,並協助破案。 三、依規定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四、依規定即時辦理慰問金。 五、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事宜。 六、協助轉介專機構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 七、其他必要之措施。

第 30 條

各機關於不法侵害事故發生後,應即調查事故發生之原因,並檢討改進相關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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