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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一 節 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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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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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組成
§ 3–4
第 一 節 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組成
第 3 條
開啟
憲法法庭得依大法官現有總額設數審查庭,由具有司法院組織法
第四條第一項
所列不同款資格或不同專業領域之大法官三人組成之;未滿三人者,由其他審查庭大法官支援組成之。
審查庭審判長及庭別次序,依本法
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定之。
第 4 條
開啟
各大法官因審理案件需要,得配置研究法官一人及大法官助理若干人,二者之人數合計不逾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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