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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4 條
各大法官因審理案件需要,得配置研究法官一人及大法官助理若干人,二者之人數合計不逾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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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4 條的規定,各大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配置一名研究法官和若干名大法官助理,但總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例如憲法法庭審理規則草案推動情形報告書(草案)(行政院法制局,2021年10月),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4 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審理案件的順利進行,因此允許各大法官配置研究法官和大法官助理在審理過程中提供協助。 這條規定的一個範例可能是,在一個重要的憲法案件中,主審法官可以配置一名研究法官和幾名大法官助理來協助他們進行相關的法律研究和案件審理工作,以確保案件的審理效率和品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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