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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大法官因審理案件需要,得配置研究法官一人及大法官助理若干人,二者之人數合計不逾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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