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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5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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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5 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為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這項法條規定了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的司法年度時間範圍。據此規定,憲法法庭在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進行審理案件。此規定是為了確定憲法法庭案件審理的時間範圍,並協助組織憲法法庭的運作。 例如,控方在2022年2月提起了一個憲法案件,該案件將在2022年的司法年度內進行審理,即從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此範例顯示了法條中規定的司法年度應用於具體案件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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