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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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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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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5 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為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這項法條規定了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的司法年度時間範圍。據此規定,憲法法庭在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進行審理案件。此規定是為了確定憲法法庭案件審理的時間範圍,並協助組織憲法法庭的運作。 例如,控方在2022年2月提起了一個憲法案件,該案件將在2022年的司法年度內進行審理,即從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此範例顯示了法條中規定的司法年度應用於具體案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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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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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5 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