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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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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法官為議決下列事項,得舉行行政會議: 一、年度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大法官之席次。 二、審理案件相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 三、其他與審理案件相關之行政事項。
  2. 2.任一大法官就前項各款事項,得請求召開行政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6 條,大法官可以舉行行政會議來議決以下事項: 1. 年度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大法官之席次。 2. 審理案件相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 3. 其他與審理案件相關之行政事項。 根據上述規定,任一大法官可以請求召開行政會議來討論以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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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6 條規定:「大法官為議決下列事項,得舉行行政會議: 一、年度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大法官之席次。 二、審理案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