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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法官為議決下列事項,得舉行行政會議: 一、年度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大法官之席次。 二、審理案件相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 三、其他與審理案件相關之行政事項。
  2. 任一大法官就前項各款事項,得請求召開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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