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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6 條

  1. 1.大法官為議決下列事項,得舉行行政會議: 一、年度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大法官之席次。 二、審理案件相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 三、其他與審理案件相關之行政事項。
  2. 2.任一大法官就前項各款事項,得請求召開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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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6 條,大法官可以舉行行政會議來議決以下事項: 1. 年度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大法官之席次。 2. 審理案件相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 3. 其他與審理案件相關之行政事項。 根據上述規定,任一大法官可以請求召開行政會議來討論以上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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