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7 條,行政會議的召開者和主席是同時擔任司法院院長的大法官。在無法召開或擔任主席時,則由同時擔任副院長的大法官或資深大法官依序召開或擔任主席,並按年長者為之。 行政會議的決議除非法令有其他規定,必須有超過現有大法官總數過半數的出席人數,且出席大法官過半數同意。如果出現平票的情況,則由主席做出決定。 根據上述規定,憲法法庭行政會議的召開和決議遵循特定程序和原則,以確保其正當性和合法性。目的是維護司法獨立並保障憲法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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