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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7 條

  1. 1.行政會議由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召開並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召開或擔任主席時,依序由並任副院長之大法官、資深大法官召開或擔任主席,資同由年長者為之。
  2. 2.行政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出席,出席大法官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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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7 條,行政會議的召開者和主席是同時擔任司法院院長的大法官。在無法召開或擔任主席時,則由同時擔任副院長的大法官或資深大法官依序召開或擔任主席,並按年長者為之。 行政會議的決議除非法令有其他規定,必須有超過現有大法官總數過半數的出席人數,且出席大法官過半數同意。如果出現平票的情況,則由主席做出決定。 根據上述規定,憲法法庭行政會議的召開和決議遵循特定程序和原則,以確保其正當性和合法性。目的是維護司法獨立並保障憲法的實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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