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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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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憲法法庭得依大法官現有總額設數審查庭,由具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不同款資格或不同專業領域之大法官三人組成之;未滿三人者,由其他審查庭大法官支援組成之。
  2. 2.審查庭審判長及庭別次序,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3 條的規定,憲法法庭得依大法官現有總額設數審查庭,由具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不同款資格或不同專業領域之大法官三人組成之。這表示憲法法庭在審查案件時,可以組成一個由三名具有不同資格或不同專業領域的大法官組成的審查庭。如果審查庭未滿三人,則可以由其他審查庭的大法官提供支援組成。 根據資料,憲法法庭的審查庭主要是由具有不同款資格或不同專業領域的大法官組成,並且需要至少三人。如果審查庭人數不足三人,則可以由其他審查庭的大法官提供支援。這樣的組成方式可以確保對於不同類型的案件都能夠有相應專業和知識的大法官參與審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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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3 條規定:「憲法法庭得依大法官現有總額設數審查庭,由具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不同款資格或不同專業領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