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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憲法法庭得依大法官現有總額設數審查庭,由具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不同款資格或不同專業領域之大法官三人組成之;未滿三人者,由其他審查庭大法官支援組成之。
  2. 審查庭審判長及庭別次序,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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