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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二 節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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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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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57–58
第 二 節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第 57 條
開啟
法院
聲請
法規範
憲法
審查,聲請之法官因職務調動或其他事由更易者,由接辦之法官
承受
原聲請。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原聲請法官以書面或於
言詞辯論
期日
到庭陳述意見。
第 58 條
開啟
原因案件
之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就法規範違憲與否提出
陳述意見書
。
憲法法庭審理本節案件,得通知原因案件之當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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