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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57 條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之法官因職務調動或其他事由更易者,由接辦之法官承受原聲請。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原聲請法官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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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7條,當法院提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時,如果提出聲請的法官因為職務調動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換,則由接替此案件的法官承受原始聲請。當憲法法庭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原始聲請法官在書面或言詞辯論期間陳述其意見。這意味著如果提出聲請的法官無法繼續處理該案件,該案件會被分配給另一位法官,並且原始聲請法官可能被要求在憲法法庭的審理過程中陳述其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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