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之法官因職務調動或其他事由更易者,由接辦之法官承受原聲請。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原聲請法官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意見。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之法官因職務調動或其他事由更易者,由接辦之法官承受原聲請。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原聲請法官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意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