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之法官因職務調動或其他事由更易者,由接辦之法官承受原聲請。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原聲請法官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意見。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7條,當法院提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時,如果提出聲請的法官因為職務調動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換,則由接替此案件的法官承受原始聲請。當憲法法庭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原始聲請法官在書面或言詞辯論期間陳述其意見。這意味著如果提出聲請的法官無法繼續處理該案件,該案件會被分配給另一位法官,並且原始聲請法官可能被要求在憲法法庭的審理過程中陳述其意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