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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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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之法官因職務調動或其他事由更易者,由接辦之法官承受原聲請。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原聲請法官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7條,當法院提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時,如果提出聲請的法官因為職務調動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換,則由接替此案件的法官承受原始聲請。當憲法法庭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原始聲請法官在書面或言詞辯論期間陳述其意見。這意味著如果提出聲請的法官無法繼續處理該案件,該案件會被分配給另一位法官,並且原始聲請法官可能被要求在憲法法庭的審理過程中陳述其意見。

  • 聲請名詞
  • 憲法法規
  • 承受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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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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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57 條規定:「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之法官因職務調動或其他事由更易者,由接辦之法官承受原聲請。憲法法庭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