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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58 條
- 1.原因案件之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就法規範違憲與否提出陳述意見書。
- 2.憲法法庭審理本節案件,得通知原因案件之當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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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與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58 條相關的法規或判例資料,故無法回答該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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