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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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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因案件之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就法規範違憲與否提出陳述意見書
  2. 2.憲法法庭審理本節案件,得通知原因案件之當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與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58 條相關的法規或判例資料,故無法回答該問題。

  • 原因案件名詞
  • 陳述意見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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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58 條規定:「原因案件之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就法規範違憲與否提出陳述意見書。憲法法庭審理本節案件,得通知原因案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