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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原因案件之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就法規範違憲與否提出陳述意見書
  2. 憲法法庭審理本節案件,得通知原因案件之當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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