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56 條
- 1.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以聲請案提出於憲法法庭時為準,不因立法院之解散、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辭職、去職或死亡而受影響。
- 2.前項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減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56 條規定了立法委員現有總額的計算方式。根據該條第1項,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以聲請案提出於憲法法庭時的數量為準,不受立法院解散、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辭職、去職或死亡等因素的影響。 根據該條第2項,現有總額的計算標準是每個會期中實際報到的立法委員人數。然而,如果在會期中有立法委員辭職、去職或死亡,則應將其人數從計算中扣除。 範例參考資料: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第 109 年度憲字第 22 號聲請案。該案中,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審查部分立法委員名額問題,包括涉及現有總額的計算方式。憲法法庭依據審查結果,針對現有總額的計算方式進行判斷與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