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以聲請案提出於憲法法庭時為準,不因立法院之解散、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辭職、去職或死亡而受影響。
- 前項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減除之。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5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