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56 條規定了立法委員現有總額的計算方式。根據該條第1項,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以聲請案提出於憲法法庭時的數量為準,不受立法院解散、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辭職、去職或死亡等因素的影響。 根據該條第2項,現有總額的計算標準是每個會期中實際報到的立法委員人數。然而,如果在會期中有立法委員辭職、去職或死亡,則應將其人數從計算中扣除。 範例參考資料: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第 109 年度憲字第 22 號聲請案。該案中,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審查部分立法委員名額問題,包括涉及現有總額的計算方式。憲法法庭依據審查結果,針對現有總額的計算方式進行判斷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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