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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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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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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第 73 條
國民法官
之選任無法於一日終結者,法院得定新
期日
續行之;法院對已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當面告知新期日者,與
送達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有同一效力。
第 74 條
到庭之候選
國民法官
人數不足抽選
本案
所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法院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前項情形,由法院依
第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並斟酌本案具體情事,決定重新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如認為有本法
第六條第一項
情形者,得依該條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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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東碩 Dean Jhuang · 7.1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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