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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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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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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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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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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 28–29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第 28 條
開啟
法院為
第二十六條
之調查與除名後,應彙整應到庭之候選
國民法官
資料,並製作候選國民法官名冊。
第 29 條
開啟
候選
國民法官
名冊應記載屬於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下列事項: 一、候選國民法官代號。 二、備選編號。 三、姓名。 四、性別。 五、出生年月日。 六、居住之鄉、鎮、市(區)。
第二十六條第六項
之不予除名紀錄及其他法院認有助於判斷候選國民法官是否具備積極資格或不具消極資格之事項,亦得記載於候選國民法官名冊。
前項情形,應注意不得記載候選國民法官之聯絡資料及其他涉及其隱私或業務秘密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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