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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第 三 章 權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權責

大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事項。 二、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大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副大隊長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大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大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代行 (理) 事項。 三、隊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四、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五、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六、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七、大隊長交辦事項。

秘書承大隊長、副大隊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大隊長、副大隊長交辦事項。

各、組、室、中心主管承大隊長副大隊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指揮、監督、考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設計及督導、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遷調之擬議事項。 四、各級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六、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九、大隊長、副大隊長交辦事項。

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四、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

副隊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 (理) 事項。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分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教育及訓練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督察員、組員、警務員、偵查員、技士、技佐、小隊長、警務佐、辦事員、隊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