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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三 章 選舉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選舉機關

選舉總事務所以外之各選舉事務所,其組織規程由選舉總事務所定之。 各種選舉事務所,於選舉完畢後即行裁撤。

投票管理員、投票監察員、開票管理員、開票監察員,由各主管選舉機關派充後,造具名冊,呈報上級機關備案。

各選舉事務所及投票所開票所辦事細則,由各該上級選舉機關訂定,呈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各主管選舉機關應照各投票所選舉人數,分別造具投票簿,載明選舉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址,於投票前分發投票管理員負責保管。 前項投票簿,於必要時,得以選舉人名冊代之。

投票管理員之職務如左: 一、維持投票秩序。 二、掌管投票匭投票簿及選舉人名冊。 三、其他由選舉機關委任事項。

開票管理員之職務如左: 一、維持開票秩序。 二、清算投票數目及被選舉人得票之計算。 三、保存選舉票。 四、其他選舉機關委任事項。

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分別監察投票開票事宜。 監察員與管理員意見不同時,應報請選舉機關決定之。

各級選舉機關之委員或監督及職員,均不得於其辦理選舉之區域或團體內為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

選舉總事所各級職員,均不得為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