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總事所各級職員,均不得為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29條,選舉總事所各級職員,不得擔任國民大會代表的候選人。這意味著這些選舉官員不能參與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並且不能作為候選人出現在選舉名單中。這項規定旨在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以防止選舉官員利用其職務權力干擾選舉的正常進程。 以下為相關的參考資料: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29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40002&FLNO=29):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選舉總事所各級職員不得擔任國民大會代表的候選人。 我希望這個回答能夠符合你的需求。如果你還有任何問題,請隨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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