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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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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選舉機關之委員或監督及職員,均不得於其辦理選舉之區域或團體內為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

深度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28條規定,各級選舉機關之委員或監督及職員,在其辦理選舉之區域或團體內,不得成為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這意味著在某個選舉區域或團體內,擔任選舉機關委員、監督或職員的人,不能同時成為國民大會代表的候選人。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護選舉的公平性和中立性,避免選舉機關的人員利用自身職位的權力或資源影響選舉結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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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28 條規定:「各級選舉機關之委員或監督及職員,均不得於其辦理選舉之區域或團體內為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