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選舉機關之委員或監督及職員,均不得於其辦理選舉之區域或團體內為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
根據參考資料,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28條規定,各級選舉機關之委員或監督及職員,在其辦理選舉之區域或團體內,不得成為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這意味著在某個選舉區域或團體內,擔任選舉機關委員、監督或職員的人,不能同時成為國民大會代表的候選人。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護選舉的公平性和中立性,避免選舉機關的人員利用自身職位的權力或資源影響選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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