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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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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分別監察投票開票事宜。 監察員與管理員意見不同時,應報請選舉機關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27條,投票監察員和開票監察員負責監督投票和開票事宜。如果監察員和管理員意見不一致,應向選舉機關報告,由選舉機關做出決定。 參考資料: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2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110002&FLNO=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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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27 條規定:「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分別監察投票開票事宜。 監察員與管理員意見不同時,應報請選舉機關決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