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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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分別監察投票開票事宜。 監察員與管理員意見不同時,應報請選舉機關決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27條,投票監察員和開票監察員負責監督投票和開票事宜。如果監察員和管理員意見不一致,應向選舉機關報告,由選舉機關做出決定。 參考資料: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2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110002&FLNO=27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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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