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條各款選舉投票,均應於三日內辦理完竣。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0條,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的各項選舉投票,都必須在三日內完成辦理。這表示選民在投票日後的三天內即可完成投票,並對投票結果進行計算和統計。這條法規旨在確保選舉程序的及時性和效率性,以及選民的選舉權利得以保護和實現。例如,假設某國民大會選舉的投票日為9月1日,根據這項法規,該選舉中的所有投票都應該在9月1日後的三天內完成,也就是在9月4日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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