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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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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條各款選舉投票,均應於三日內辦理完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0條,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的各項選舉投票,都必須在三日內完成辦理。這表示選民在投票日後的三天內即可完成投票,並對投票結果進行計算和統計。這條法規旨在確保選舉程序的及時性和效率性,以及選民的選舉權利得以保護和實現。例如,假設某國民大會選舉的投票日為9月1日,根據這項法規,該選舉中的所有投票都應該在9月1日後的三天內完成,也就是在9月4日之前完成。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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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30 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條各款選舉投票,均應於三日內辦理完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