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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認真生活、卻總覺得卡住的你——7/25–26 台北兩日工作坊,把卡住的地方拆開到看得懂為止
懂再多道理,還是改不了?台北兩日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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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六 章 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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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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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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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解散
§ 33–34
第 六 章 解散
第 33 條
開啟
都市更新
會因下列各款原因解散: 一、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依本條例
第七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
撤銷
更新
核
准者。 二、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依本條例
第七十八條
完成備查程序。
第 34 條
開啟
解散之
都市更新
會應行清算。
清算以理事為
清算人
。但章程另有訂定或會員大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清算完結後,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與各項簿籍及報表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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