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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第 四 章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第 18 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區域計畫之實施及區域公共設施之興修,得邀同有關政府機關、民意機關、學術機構、人民團體、公私企業等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

第 19 條(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任務)

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有關區域計畫之建議事項。 二、有關區域開發建設事業計畫之建議事項。 三、有關個別開發建設事業之協調事項。 四、有關籌措區域公共設施建設經費之協助事項。 五、有關實施區域開發建設計畫之促進事項。 六、其他有關區域建設推行事項。

第 20 條(開發建設進度)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區域內個別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區域計畫及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分別訂定開發或建設進度及編列年度預算,依期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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