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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三 節 牆壁設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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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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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牆壁設計原則
§ 141–150
第 三 節 牆壁設計原則
第 141 條
開啟
建築物整體形狀以箱型為原則,各層結構牆均衡配置,且上下層貫通,使靜載重、活載重所產生之應力均勻分布於結構全體。
各層結構牆應於建築平面上均勻配置,並於長向及短向之配置均有適當之壁量以抵抗兩向之地震力。
第 142 條
開啟
牆身最小厚度、牆身最大長度及高度,應符合規範規定。
第 143 條
開啟
(刪除)
第 144 條
開啟
(刪除)
第 145 條
開啟
(刪除)
第 146 條
開啟
(刪除)
第 147 條
開啟
屋頂欄杆牆、陽臺欄杆牆、壓簷牆及屋頂二側之山牆,均不得單獨以磚砌造,並應以鋼筋混凝土梁柱補強設計。
第 148 條
開啟
(刪除)
第 149 條
開啟
牆中埋管不得影響結構安全及防火要求。
第 150 條
開啟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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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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