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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四 節 耐震設計之特別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耐震設計之特別規定
第 407 條
  1. 結構混凝土建築物之耐震設計,應符合本編第一章第五節之規定。
  2. 結構混凝土為抵抗地震力採韌性設計者,其構材應符合本節規定。
第 408 條
  1. 抵抗地震力之結構混凝土採韌性設計者,應使其構材在大地震時能產生所需塑性變形,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考慮在地震時,所有結構與結構構材間之相互作用對結構之線性或非線性反應之影響。 二、應考慮韌性設計之撓曲構材、受撓柱、梁柱接頭、結構牆、橫膈板及桁架應符合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二條之規定。 三、混凝土規定抗壓強度之限制、鋼筋材質與續接及其他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2. 非抵抗水平地震力之構材,應符合第四百十二條之一規定。
第 409 條

受撓曲與較小軸力構材之設計應避免在大地震時產生韌性破壞;其適用之限制條件、縱向主筋與橫向鋼筋之用量限制、配置與續接、剪力強度要求等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第 410 條

受撓柱之設計應使其在大地震時不致產生韌性破壞;其適用之限制條件、強柱弱梁要求、縱向主筋與橫向箍筋之用量限制、配置與續接、剪力強度要求等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第 411 條

梁柱接頭之設計應可使梁端順利產生塑鉸,接頭不致產生剪力破壞;接頭內梁主筋之伸展與錨定、橫向鋼筋之配置、剪力設計強度等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第 412 條

結構牆、橫膈板及桁架設計為抵抗地震力結構系統之一部分者,其剪力設計強度、鋼筋之配置、邊界構材等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第 412-1 條

抵抗地震力結構系統內設定為抵抗水平地震力之構材,其設計應考慮整體結構系統側向位移之影響,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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