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08條,該條規定了建築結構混凝土在抵抗地震力方面的要求。以下是對該條逐項進行釋義: 1. 抵抗地震力之結構混凝土採韌性設計者,應使其構材在大地震時能產生所需塑性變形,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應考慮在地震時,所有結構與非結構構材間之相互作用對結構之線性或非線性反應之影響。 - 二、應考慮韌性設計之撓曲構材、受撓柱、梁柱接頭、結構牆、橫膈板及桁架應符合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二條之規定。 - 三、混凝土規定抗壓強度之限制、鋼筋材質與續接及其他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在這裡,該條規定了採用韌性設計的結構混凝土應滿足的條件。首先,在地震時,建築結構與非結構構材之間的相互作用對結構的反應有重要影響,因此需要考慮這種相互作用對結構的影響。其次,在韌性設計中,撓曲構材、受撓柱、梁柱接頭、結構牆、橫膈板和桁架等應滿足第408條至第412條的規定。最後,設計中應考慮混凝土的抗壓強度限制、鋼筋材質和續接,以及其他設計細節。 2. 非抵抗水平地震力之構材,應符合第四百十二條之一規定。 根據第408條的第二項規定,對於不抵抗水平地震力的構材,應符合第412條之一的規定。該條規定了這些構材應該滿足的特定要求。 以上釋義是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進行理解和解釋,並根據建築技術規則中相關條款的經驗和知識進行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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