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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 四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附則

本署署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以副署長、主任秘書、組室中心主管、直屬各警察機關首長、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本署文書處理、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手冊辦理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