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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 三 章 權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權責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其權責如下: 一、本署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事項。 二、本署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本署法令規章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其重大疑義之核釋事項。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調遣、獎懲事項。 九、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十、其他有關警察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署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警政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署長交辦事項。

主任秘書,承署長、副署長之命指導本署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警政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策進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表報之綜審閱事項。 四、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五、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警政委員、專門委員、技正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方案之設計審議事項。 三、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長官交辦事項。

組長、室、中心主任承署長、副署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本署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