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 四 章 附則
第 39 條
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係
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
公證人
認證
之中文譯本;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
規定之外文文件,應另檢附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簽署查證意見。
第 40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